針對新保險法配套規章——《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反映較集中的「抄錄風險提示語句是否對保險消費者不利」等問題,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方力23日接受記者採訪再三強調,要求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並不是要將風險責任推卸給投保人,而恰恰是為了保護好投保人的利益。
作為新保險法的配套規章之一,《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瞭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辦法》要求客戶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做法,在市場上引發了不少的爭議,主要是各方對風險提示語句中「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在理解上有分歧。
對於這一質疑,方力表示,《辦法》要求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防止可能存在的銷售誤導行為。
方力進一步表示,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分紅險和萬能險產品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產品的紅利分配,萬能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聯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投保人按照《辦法》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