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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4 [打印本頁]

作者: Diane5305    時間: 2010-2-20 21:33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4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條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第六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第六十八條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六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

  第七十一條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十二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七十三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第七十四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五條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保險公司的章程;

  (二)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七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准部門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八十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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