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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10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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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0554
時間:
2010-2-1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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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10月1日正式實施
新《保險法》將在國慶當日開始正式施行,近期保險公司已經著手準備和應對新法變化,對所有產品進行了風險自查,進行了必要的產品條款修訂,停售了一部分產品,並升級或新開發了一些產品。
馬上就要到“十·一”國慶日了,不少人都忙著準備去哪兒旅行,或者斟酌是否要留在公司加班。這個國慶日,有一個行業也會特別忙,那就是保險公司。
因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即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保險業經營、保險業監管等方面做了不少重大的修改,以及內容上的完善。對保險公司而言,新法實施已經箭在弦上,一切準備工作和後續銜接工作都要妥善安排。而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也要儲備一些新保險法方面的知識和應對技巧。
新法如何影響保險公司實際運營
今年新版《保險法》的修訂涉及面非常之廣,我們可以通過表1,看看新保險法對各保險公司各個部門、系統的具體影響主要在哪些方面。
表1:新《保險法》修改點對保險公司實際操作層面的影響
修改點 影響的部門/系統
1、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
·設立了不可抗辯條款,減輕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產品條款、營運單證、營運系統
·嚴格了理賠程式和時限 產品條款、營運流程、營運系統
·簡化了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產品條款、營運單證、營運系統
·強調提供條款的及時性,強化了保險公司提示免責條款的義務 銷售流程
·改變了某些免責事項的範圍 產品條款、營運單證
2、對實務問題進行細化明確,解決了保險公司的困境 產品條款、營運流程、營運系統
3、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管道 投資管道
4、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 高管資格
5、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償付能力
6、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
7、取消“境內優先分保”規定 再保管理
8、取消對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 組織形式
從表中可以看出,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營運規則、產品條款影響最大。舉例來說:
新法中,不實告知增加了兩年抗辯期和重大過失解約需全額退還保費等規定。對保
險公司而言,客戶投保時不如實告知的逆選擇風險將增加,客戶如果在合同成立兩年後才來索賠,存在賠付率可能上升的風險。此外,重大過失解約全額退還已繳保費,相比以前因為投保方重大過失解約僅退現金價值或未滿期保險費的做法,這筆退費金額將會高出不少。
新法進一步嚴格了理賠程式和時限。目前對於有照會等特殊理賠案件的處理時效並
沒有確定的時間要求。新法實施後,理賠案件需在30天內結案,否則,保險公司將有可能額外給付客戶的利息損失,這也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營運和財務成本。
在銷售環節,新法改變了過往投保時的操作模式,銷售人員在銷售時即須展示完整
的條款,而不是以往的產品說明書等簡要版本。這也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但更好地保護了投保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信誠人壽等保險公司透露,對於新《保險法》實施之前承保的舊保單,是否適用新法尚無定論。根據保監會的最新消息,針對已簽訂的長期壽險合同今後到底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將與有關部門商量出臺司法解釋。
保險公司為新法實施作了哪些準備
為了應對新《保險法》的修訂和實施,各家保險公司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自我檢查和自我調整,力爭在新法實施後的市場競爭中取得更好成績。
比如,2009年3月開始,信誠人壽公司產品執行委員會就立即組建了專項小組,對新保險法實施及影響進行全面的評估、及後續的整改工作。在過去的半年中,經過總公司法律、精算、營運及市場部門的深入研究商討,信誠人壽已經按照新保險法的要求,對所有在售的所有產品條款進行了全面梳理整改工作,公司也已經在9月份陸續完成了全部產品條款的定稿報備工作;完成了對公司內部營運系統功能進行全面加強與升級;還由總公司法律部門牽頭完成對總公司營運及管道部門的培訓;並就新保險法在資金運用、股東資格條件、償付能力等方面要求,進行內部自查和修改。
為幫助公司員工及保險行銷員儘快熟悉新《保險法》的修改內容,在展業中嚴格遵守新法的相關規定,友邦保險日前也對各分支公司簽約的保險行銷員進行了主題為《2009〈保險法(修訂)〉解讀》的專題培訓,培訓從介紹新法修改的背景出發,概括了新法修訂的六大看點,剖析新舊保險法條文對比,提醒保險行銷員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對於客戶利益的保障,加強保險理念與新法的宣傳。
除了對保險行銷員進行全員培訓之外,友邦還對保險行銷員培訓材料、產品材料做了相應調整,還統一編制了《新<保險法>新機會》學習手冊。還組織內勤員工積極投入到新《保險法》的學習中,通過公司內部的網路學習系統為內勤員工提供了即時的網上學習與考試服務。
多家保險公司都對記者表示,新《保險法》的實施是機遇也是挑戰。他們將積極利用新《保險法》實施的契機,組織員工和行銷員認真學習,做好自身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好的優質服務,促進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產品停售是否需要搶購
讀者朋友們還發現,近期特別是9月以來“停售”的產品比較多,宣傳和促銷的力度也都比較大。
實際上,伴隨新法實施,其中對投保人利益的保護、對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等內容的規定,涉及到產品條款及保險合同、核保理賠等相應文本內容和營運規則的,保險公司必須做出修改。
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所採取的產品停售,除新法導致的必要改動外,部分公司也是出於自身產品結構調整、產品升級,也有少數情況是保險公司對於在產品自查及產品開發過程中存在的產品風險及問題著手修訂,不排除因合規風險而導致的產品停售。
但是,無論是為了適應新法新規的被動停售,還是公司結構調整導致的主動停售,消費者都不必盲目搶購。
通常,保險公司會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每年產品開發計畫和產品銷售策略,也會根據年中的市場變化、法律政策變化、業務開展進度做相應的調整。
保險屬於理性購買的金融產品,可以說是一種長期的耐用消費品,而不是快速消費品。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率先考慮的是自身需求,其次是產品的保障內容和額度,僅僅為擔憂價格的變動而搶購是沒有必要的。能夠更好滿足投保人自身保障需求的才是好產品。消費者應當根據自身需求、經濟實力選購產品。
同時,從過往經驗來看,保險法的每一次修訂,都朝著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方向更進一步。日後經過新保險法規範的保險產品,將更加向消費者一方傾斜,條款定義不清、界定模糊、表述不明的保險產品將逐漸從保險市場消失。從這個角度看,搶購也沒有必要。
保險產品會不會漲價
還有人擔心,新《保險法》實施後,保險產品會漲價。
其實產品價格是否上漲與各家公司產品策略、社會平均餘命有關,與新保險法沒有直接關係。
以重疾險為例,健康險產品費率和年齡有很大關係,不論是新款還是舊款產品,年齡較低時購買的重疾險費率較低。如果是意外險產品,費率高低主要與你的職業風險等級有關,比如你調換的工作從內勤變成了外勤,那麼費率可能就會提高。
另一方面,即便保險公司提高了新產品價格,但其所承擔的保障責任基本上也會相應增加,從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成本角度看,也就大致持平了,不會出現突然漲價的現象。比如,9月底以後,中國人壽老的兩款“康寧”保險將停售,取而代之的是兩款升級產品。雖然升級後新康寧的產品售價將會上調7%~15%左右,但因為被保險人所能夠獲得的保障利益也將相應增加,而且增加的比例還不少,如新款康寧終身險被保險身故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於基本保額提升至3倍,重大疾病病種將由原來的10種左右增加至20種,因此也不能直接說是新品漲價了,或者僅以是否漲價來判斷新舊保險產品之間的好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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